2018年2月23日,澧县籍驾驶人胡某平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被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其驾驶证被记12分、驾驶证降级及并处罚款,胡某平也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当日上午,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雁池中队民警在磨市镇磨市居委会路段开展春运路检路查整治行动。8时许,发现前方驶来一辆车牌号为粤BCH**8的大型普通客车,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下接受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胡某平持A2驾驶证,违法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为准驾不符,且该车未粘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民警立即将该车驾驶人带往雁池中队接受调查,经初查该车驾驶人胡某平所驾驶的车辆为深圳某公司车辆,不具有客运资质,当日上午违法搭载8名乘客从壶瓶山前往深圳,并对每位乘客收取了350元乘车费用,涉嫌非法营运。
民警当场向胡某平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责令驾驶人将乘客进行转运,驾驶人胡友平驾驶证被记12分、驾驶证降级、罚款1200元,同时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其非法营运的事实,民警一并移交至交通运管部门做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通讯员 刘宏 喻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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